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分别做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现在一些用人单位普遍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签订的却是一两年的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立法的规定。
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多长
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由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
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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