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准则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由于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如期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之后,经过核实发现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并未达标,那么购买者有权主张解除购房协议以及索取相应的赔偿金;
其次,倘若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对购买者的日常使用和生活居住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购买者同样有权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保留或解除购房协议,同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最后,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即使存在各种程度的质量问题,只要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维修来解决,那么在保修期限内,出售方就必须承担起修复的责任。若未能进行及时的维修,则需向购买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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