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排污水处罚标准
时间:2024-03-18 13:43:11 2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乱排污水处罚标准

对于乱排污水行为,处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若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是针对乱排污水行为的主要处罚措施,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对企业责任的追究。

二、限期治理措施细则

限期治理是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单位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污染治理任务。

1.根据法律规定,限期治理适用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

2.在限期治理期间,环保部门会责令企业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3.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企业可能会面临责令关闭的严重后果。

三、不适用治理情况

虽然限期治理是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单位的一种常用措施,但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不适用限期治理:

1.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

2.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3.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

4.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以上情况表明,尽管限期治理是环保部门的重要手段,但在特定情况下,环保部门会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以维护水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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