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档案自档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日内报劳动局失业保险科。
2、失业人员到就业办办理求职登记,同时向失业保险科递交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
3、失业保险科在收到申请10日内对其申领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转审计科审计。
4、审计科审计合格后,转基金科对付相关待遇。
一、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办理哪些手续
1、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求职登记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口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每满六个月继续申领的,应当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审核。
二、被保险人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1、需要具备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2、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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