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经车祸检验鉴定的时效是多久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在车祸的检查鉴定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对象,其检查鉴定时效也是不同的。有的是二日,有的是三日,还有的是二十日。因为车祸中的鉴定结果会直接影响最后的责任划分,所以如果双方对鉴定结果有疑惑的还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二、交警车辆扣留后何时放行?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三、交通事故处理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1、鉴定期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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