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都有哪些
惩罚性赔偿限于以下范围适用:
第一,故意违约,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
第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需要就有关责任进行明确,特别是一方在存在违约等情况的,还需要根据合同中制订的违约责任来进行认定,但法律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也是非常明确的,特别是涉及到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合法处理。
二、惩罚性的赔偿理由
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理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等。
2.消费者受到损害。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对经营者提供的虚假消息,消费者信以为真并因此而蒙受财产损失。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即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
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三、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如下: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
2.适用惩罚性赔偿尽适用于特定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六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
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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