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所需材料:
1、本地常住户籍居民:常住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军人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可按文件要求格式自行打印《婚姻状况证明,内容填写要准确、清楚、全面、规范。出生日期与军人档案中的出生日期必须一致。联系人、联系电话、部队级别必须填全。
士官:在驻地找对象,应持所在地部队军级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非驻地找对象,由所在部队的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婚姻状况的证明
军官:结婚登记由所在部队的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时当场填写)
办理时限:
(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规定,婚姻证书费9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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