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提交材料:
1、本地常住户籍居民:常住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双方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办理时限:
(1)周一、周四下午1:00-4:30
(2)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的,从受理之日起1天内予以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3)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离婚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规定,婚姻证书费9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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