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是: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对方义务可能履行;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一、不开发票能否拒绝支付适用租赁合同的抗辩权
本纠纷涉及租赁合同中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因同一法律关系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
2、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
4、后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然而,并非所有违反合同义务都会产生抗辩权。开具发票只是从给付义务,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对租赁合同关系类型亦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其违反合同的内容不能产生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也有区别。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三、在我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有下列条件: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必须是已到履行期限的,否则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问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与对方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因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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