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延期交付房屋的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的诉讼有效期设定为三年时间。对于购房者而言,务必于双方事先商定的交付日期起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赔偿因延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之请求。若在此期间内,购房者主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维权诉求,那么此项新的诉讼期便从该请求提出的当日开始,重新设立并计算为期三年的时间段。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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