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中涉及到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诉讼有效期为三年。据此,业主应当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后的三年内,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赔偿因逾期交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若在此期间内,业主已经向开发商提出了相关权利主张,那么从该主张被提出的那一天起,新的诉讼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同样也是三年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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