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人在工余时间突发疾病导致的猝死事件,若未能被主管部门确认其为工伤事故,则应对该类事件的侵权责任方要求承担相应的丧葬及死亡赔偿金等巨额费用;倘若并无明确的侵权责任人,那么此类事件中承担相关丧葬及其它费用的责任方就应当是不幸离世的工人以及他/她的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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