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财产损失计算主要是根据损失的财产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财产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以及损益相抵原则三种。
一、侵权财产损失计算标准
侵权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1.时间标准:损失发生之时。市场价格可能处于经常性变动之中。因此,规定财产损失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是不够的,还需要规定计算损失的时间标准。
2.价值标准:市场价格。一些特殊商品可能存在政府指导价,但是现实中被侵害的财产常常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通常,由侵权人会提供发票等来证明财产价值,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损耗和折旧。
3.残值扣减。损坏他人有形财产,该财产只要没有完全灭失,其本身仍有一定的价值。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得出金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还做了兜底性的规定——其他合理方式。即通过专业鉴定意见、官方统计数据、保险评估价值、参考类似物品的价值等等方式来判断财产的价值。
损失属于应由被侵权人举证的事项。因此被侵害财产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残值、在损失发生后的价格上涨以及被侵权人的费用损失等,均应由被侵权人举证。
二、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3.损益相抵原则
构成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为必要要件。没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亦即缺乏损害赔偿之债的要件,尚未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具备此要件。
三、侵权财产性损失是什么
侵权财产性损失是指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侵权财产损害的赔偿一般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标准。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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