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草案修改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需要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用。
草案修改稿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任何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半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法可启动听证
被征收人不认同征收方案历来是矛盾的导火索。今天上午,《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修改稿的规定,超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将启动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相比山东2006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草案修改稿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等方面均有较大改观。
草案修改稿第14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草案修改稿规定,听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得少于三十日。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相比旧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草案修改稿主要明确了听证程序的启动要件和重要作用,即市县政府应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草案修改稿同时明确,房屋征收决定应经政务常务会议讨论。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补偿价拟按新建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被征收住宅的补偿,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价。
对住宅的补偿按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评估确定,这要高于国务院征收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这样可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体现了条例保障和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立法宗旨。省住建厅厅长宋军继说。
而对非住宅房屋的,草案修改稿规定按不低于所处区位二手房的市价评估确定,这与国务院征收条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了一致。
草案修改稿同时授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一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从各地实践来看,最低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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