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协议要公证吗
所谓分居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一般分居协议只对子女的临时抚养、财产的占有、使用及处分作出约定,但特殊情况下,也会就现有财产的归属做一个全面的约定。
分居协议原则上一经签字即为生效,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签订分居协议希望能以公证、律师见证等正规形式确认下来。而由于对分居协议内容构成要件尚未达成共识,同时,公证处也不可能证明夫妻确实分居,所以公证处一般会拒绝受理。
基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找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或两个邻居、同事见证的方式,或者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即可,而不必公证及见证。
二、分居协议该怎样签订
(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说明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不再有义务与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二)协议中要说明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以及探望权如何行使?
(三)可以对分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则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若同意,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分居期间双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违反则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双方若同意,可以约定分居期间因为一方而产生的债务一律视为个人债务(同样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违反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四)分居的期限,应以三个月至两年为限,期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依然认为感情无法复合而要求离婚的,可协议离婚或持该协议向法院起诉离婚。
(五)分居的终止。协议分居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终止,但应当制作终止分居的书面协议,或办理终止分居的公证。
由于分居期间双方的人身关系尚未解除,因此需要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而在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也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的。但就分居协议而言,其实没有必要办理公证,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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