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是否需要缴纳煤矿土地使用税?
根据规定,矿区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仅限于办公、生活用地,如煤矿用地,矿区、尾矿区、采矿道路等土地基本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另外,矿区内的荒地和开采引起的塌陷区也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因此,矿产企业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核实自己需要缴纳的范围,避免少缴或多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开征和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税字(1989)122号),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安全区、矿区运输及运石道路、尾矿运输管道免征土地使用税以及回水系统。矿山企业占用的塌陷地、荒山地在使用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税收对象。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城市地区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市、县、镇、工矿区等,其中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成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的大中型城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工矿企业所在地未建镇的。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税种,大、中、小市县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不同。为防止长期不使用、限制多占土地而征用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税。公园、名胜古迹、寺庙、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用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铁路、机场、港区、车站、交通、水利管理用地,农林牧业用地,渔业、水果生产基地和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为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后的荒地,给予10年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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