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收益权转让如何进行
时间:2023-06-18 22:00:19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私募基金收益权转让模式

一般模式为,私募机构通过发行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以收购融资方的股权收益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私募机构与被投资方融资方于合同中约定,融资方应在特定时间或约定条件成就时,以高于原收购价的价格回购上述股权收益权。同时,为了降低私募机构投资风险,私募机构一般会要求融资方就上述股权设定质押担保。

二、私募基金如何进行份额转让

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转让注册表,说明备案情况,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及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并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以下材料:

(一)私募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若有);

(三)风险揭示书;

(四)委托管理协议;

(五)委托托管协议(若有)。

第十一条管理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等方式。管理人可以在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第十二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转让协议。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合伙企业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应当申请终止私募基金的转让。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的,可以由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委托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登记、结算信息报送报价系统。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登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申请办理。在报价系统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信息报送报价系统;转让后,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变更登记结果反馈报价系统。

第十六条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自有产品账户、名义持有产品账户或受托产品账户。其中,自有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身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名义持有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受托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报价系统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其中前3位为“100”,后9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报价系统自主编制。

第十七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资金结算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资金结算服务协议,并开立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自有资金结算账户、代理资金结算账户、受托资金结算账户或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其中,自有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有的资金;代理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受托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金;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私募基金募集的资金,以及用于分红的资金。

第十八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申请开立产品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当在线填写账户开立申请表。收到参与人提交的申请表后,报价系统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申请开立受托产品账户、受托资金结算账户的,参与人应当在线提交产品设立证明文件,并在开户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设立证明文件寄送至市场监测中心,用于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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