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20%税率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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