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和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三种情形;由于此前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仅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行为不视同销售,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发生无偿赠与的行为如果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前,那么不征营业税,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要按照新规定缴纳营业税;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在确定应纳税额时,因为没有营业额,所以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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