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和儿童均可参加本保险。第二,保险责任:学生儿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死亡或者完全残疾的,应当全额支付保险金,按伤残程度按比例给付(执行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赔偿被保险人因治疗而发生的合理必要费用本保单签发地政府规定按免赔额50元,赔付比例80%;
3。最高赔付限额为保险金额。学生及幼儿短期住院医疗附加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保险人同意重新投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90日等待期限制)因意外伤害或首次患病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以及在指定或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经保险人同意的,由保险人按投资额支付保险金,保险金按保险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见正)支付:
住院医疗费:
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必要费用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均按照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全文4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