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人体各个部位发生骨折痊愈后若未产生功能障碍,则可被评估确定为十级伤残,这是一种常见的伤残评估标准。
然而,具体的伤残级别判定需依据患者出院后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康复状况等详细情况,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材料进行审慎判断。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对受雇员工给予以下福利待遇:
(一)对于鉴定结果为八至十级的工伤员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分别为:
八级伤残,公司应支付给员工11个月的平均工资;九级伤残,应支付9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十级伤残则需支付给员工7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当劳动、聘用合同到期时,或者当员工本人出于各种原因自愿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请求时,企业有义务对伤者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伤者也有权向公司索取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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