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物的拍卖权:行纪人应如何行使?
时间:2023-07-05 18:53:04 2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首先取得行纪货物占有权或行使留置权,否则不得拍卖行纪货物;2、必须给委托人留有履行债务的期限,此期不得少于两个月;3、拍卖留置物不得弄虚作假、侵害委托人的利益;4、拍卖行纪货物后,行纪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1)委托人的权利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人的义务

1)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物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与行纪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签订行纪合同时,委托人如果对于价格有特别的指示,行纪人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如果经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商品,应当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同意时,需要由行纪人补偿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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