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2、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3、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在我国怎样立房产遗嘱才有效?
只要是立遗嘱,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是有效的遗嘱,其有效条件通常如下:
一是立遗嘱的人必须要具备相应的遗嘱能力,也就是说只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立下自己的遗嘱;
二是所立下的遗嘱必须是立遗嘱的人自己最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因为受到胁迫或者是欺骗而立下或者是伪造的遗嘱;如果遗嘱被篡改,则篡改的内容也是无效的;
三是遗嘱里边所涵盖的内容是要合法的,不能通过立遗嘱来处分并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也不能取消或者是减少法定继承人中已经缺乏了劳动能力还没有生活的来源的人相对应的继承权利和份额;
四是立遗嘱的形式也是必须要合法的,它合法的方式包括公正、自书、代书或者是通过口头或录音的遗嘱。公证的遗嘱是需要通过公证机关来办理的,而自书的遗嘱是要由立遗嘱的人亲笔书写下来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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