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精神,为落实年休假制度,确保我局工作人员正常休假,有利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效能革命。特制定我局年休假制度如下:
一、年休假对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及工勤人员。
二、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期15天。
三、年休假待遇
(一)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年休假安排
各处室要根据工作任务和个人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年休假,既要保证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事处负责督促、检查各处室年休假情况,确保干部职工年休假落到实处。
(一)各处室将本处人员年休假时间报人事处备案,对确因工作关系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假的,应在本年度内予以调整。
(二)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要认真履行年休假手续,严格登记备案。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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