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过程中所交纳的定金退还事宜,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即甲方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
其次,若协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共识,且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甚至构成根本性违约,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交付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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