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在建楼盘推出了全款购房无理由退房促销活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专家提醒购房者,面对如此救市行为,应注意购房风险,不可盲目抢购——
近日,北京市一在建楼盘推出了全款购房无理由退房促销活动,引起了不少购房者的关注。开发商称,交了全部购房款的购房者在退房时,除可获退房款外,还将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获得补偿金。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面对开发商的如此救市行为,应注意购房风险,不可盲目抢购。
承诺两年后可无理由退房
7月4日,记者来到了这家名为东亚三环中心的在建楼盘。该楼盘位于北京市新建的地铁4号线始发站马家堡旁边,在离售楼处不远的工地围墙上设置了一块红底白字的广告牌,上面写着,全款可无理由退房,日万分之二补偿。
记者在售楼处的无理由退房活动规则海报上看到,凡是于6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全款签约的购房者,于2010年3月25日至2010年4月3日期间,可依合同约定无理由退房。同时,退房者还将获得开发商按照房款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的补偿金。按揭付款、分期付款的客户以及购买商业用房的客户,不能参加此活动。
该楼盘置业顾问温欣告诉记者,该楼盘交房日期是2010年4月30日,参加无理由退房活动的购房者,除了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外,还要签一份《无理由退房协议书》。记者在《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中看到,购房者如果想退房,要在2010年3月25日至2010年4月3日书面通知开发商,开发商20个工作日内通知购房者签署解约文件,购房者收到通知后5日内与开发商签署正式解约协议,之后买卖双方15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注销手续,之后10个工作日内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房价款和补偿金。协议特别注明,除买受人(购房者)已付该商品房房价款及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外,买受人不得再向出卖人(开发商)主张任何权利,包括房款利息、违约金、印花税等。
日万分之二的补偿标准相当于年利率7.3%,依此推算,如果今年7月在该楼盘购买一套总价款为40万元的商品房,2010年4月退房,开发商将支付购房者4.8万余元补偿金。
对于无理由退房,前来咨询的消费者看法不一。我并不是冲着可以无理由退房才来的,我主要看好这个楼盘现在的售价比较低,又是小户型,总价能承受,还靠近地铁,作为过渡性住房或者投资都比较合适。老家在外地、现在京工作的陈先生对记者如是说。北京市民梁女士则表示:现在楼市不明朗,本想再观察一段时间,听说这里承诺可无理由退房,我觉得可以考虑买一套,如果市场变了,不划算了,反正也能退。另一位前来看房的消费者说:我觉得这就是一种促销的手段,到时候如果楼市继续低迷,要想退估计也不容易。
分析
买方市场下的一种营销手段
谈到推出无理由退房活动的初衷,该楼盘投资方北京东亚新华投资有限公司营销管理中心副总监方强坦言,主要是基于当前楼市观望气氛仍然浓厚,我们对这一楼盘的增值空间和未来楼市走势有信心,推出这一活动,就是为了打消买房人的顾虑。方强还向记者透露,推出该活动以前该楼盘每周销售量在20套至30套之间,活动推出后,销售量增加了一倍左右。
推出无理由退房活动是开发商在买方市场下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如果销售情况良好,就没有必要搞这种活动。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秘书长顾云昌分析认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过去几年属于卖方市场,目前由于宏观调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尽管供求关系并未根本改变,但由于观望人群较多,买方成了市场走向的决定者,未来一段时间内,为了打消购房者的顾虑,可能会有更多的开发商推出一些类似的促销举措。
提醒承诺退房并非没有风险
购房者如果因看中了开发商作出的无理由退房承诺而购房,需要注意其中的风险。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国文律师分析说,根据东亚三环中心的《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约定的退房时间,是指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书面退房通知的时间,而不是买受人提出书面通知的时间。对此,他提醒购房者,为防止风险,购房人如需要退房,最好采用直接当面送达退房通知的方式,并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名的《收到证明》。
也有业内人士提醒说,购房者除需要注意无理由退房合同本身存在的风险外,还要注意开发商的经营风险。目前,我国不少楼盘的开发商是以项目公司的形式存在的,公司存续的时间较短,如果由于房价降幅较大或者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形,在涉及公司破产清算时,职工工资、国家税款优先追偿,退房款作为一般的债权,其受偿顺序比较靠后。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到时候购房者有可能拿不到退房款和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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