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判处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该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也是《反洗钱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4从犯被判刑并处罚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犯洗钱罪罪名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儒民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祝素贞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大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龚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洗白”赃款120余万
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同年7月24日,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
据悉,2006年5月,台湾人潘儒民认识了同是台湾人的“阿元”,“阿元”向他推介了一笔“赚钱快的买卖”:由“阿元”获取他人网上银行信息后窃取其中的资金,随后由潘儒民将“阿元”从网上银行获取的客户资金提现、转账,事成之后进行1∶9分赃。
潘儒民认为通过办理多张银行卡、在ATM机分批提现巨额钱款的方式最安全,但由于ATM机分批提款方式有些繁琐,于是潘儒民找到了同为台湾好友的李大明,并于2006年7月初在KTV搭识了祝素贞,随后,祝素贞又将“同事”龚媛介绍给潘儒民。
此后,潘儒民与祝素贞在上海火车站附近找到了一个帮“客户”办理银行卡的“能人”,动用了几十个人的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办理了90余张银行卡,事后交给了潘儒民。
2006年7月至8月期间,“阿元”用犯罪手段从网上银行获取的黄某、芦某等人的资金划入上述信用卡内,并电话遥控潘儒民取款。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4人轮番手持90余张银行信用卡,前往自助银行内的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万余元。期间,4人还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共计提取了近120万元。提到巨款后,潘儒民、祝素贞等人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近12万元)后,将剩余的100多万元资金,汇入了“阿元”指定的账户内。
到目前为止,120余万赃款,警方已经追回了30余万元,而其余赃款与“阿元”本人,警方正在进一步追查中。
“反洗钱监测网络起效”
据统计,在本案宣判之前,全国共有3起案件以洗钱罪判决。央行上海总部称,本案是去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首例涉及新类型上游犯罪的洗钱罪案件。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再次修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2006年10月,《反洗钱法》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央行上海总部表示,本案是商业银行主动发现的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显示出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反洗钱监测网络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正在发挥实效。同时,本案也是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良好沟通、密切协作的成功案例,体现了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在推进反洗钱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新闻附件
洗钱罪(含七种上游犯罪)
1997年3月《刑法》首次规定洗钱罪。
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展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四类犯罪。
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再次修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
2006年10月《反洗钱法》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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