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有关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货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口关税税率为零。
(二)企业所得税
通过财政返还,使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为15%,超出15%的部分征退同时进行。
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前3年免、后4年按10%的税率征收。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出口企业,其产品达到70%的比例,可减半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园区内新注册纳税的生产性三资企业,3年内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12.5%),由市开发区返还50%.
(四)产品销售比例
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进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
经市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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