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外资投资企业享有以下主要优惠政策: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可连续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10%。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变更土地登记费按50%收取。一次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给予减收应缴总额的20%的优惠;一次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先缴纳30%,余额分期交付,5年内缴齐。
(三)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每投资8万美元,可安排其亲属一人在投资地落户口,最多不超过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