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含义
2016年10月8日起,上海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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