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的;(二)一方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三)当事人一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继承人尚未确定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就其自身功能而言,中止执行是执行过程中的一种中断措施,有其独特的法律主张。首先,从法院职权的角度看,中止执行是法院执行机关在用尽执行措施后,保护申请人的执行时效和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权利。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向债权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权利证明,证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现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强制执行。一是证明债权的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二是终止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执行机关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在已经启动或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债权也无法实现或完全实现。因此,执行机构在向债权人出具书面证明的同时,将终止执行程序,以防止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债权凭证的签发和执行程序的及时终止体现了民事执行的效率原则。三是执行中断的限制。执行机关签发的执行证书终止执行程序,中断民事执行时效,重新计算民事执行时效。从上述功能来看,债权证似乎比中止执行具有更大的作用,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债权证的这些功能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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