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产之维权事宜,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1.如经过合理期限的催促后,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交付,需向购房者支付超出规定日期的损失补偿;
2.若经过催告并给予开发商三个月宽限期仍然无法实现房屋交付,且无正当理由解释不履行合同时,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此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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