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定金的主要作用包括哪些
定金的作用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
第一、定金具有违约金性质。
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具有预定赔偿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定金便是对对方损失的赔偿。
3、具有处罚违约方性质。
如果一方违约未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定金完全是对违约方的处罚。
4、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也可以将定金收回。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违约责任是属于法定责任,适用定金罚则,交纳定金一方违约的,没收定金;
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定金合同违约,三倍赔偿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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