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退休人员再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而非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按聘用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按双方约定处理,未约定的,应协商解决。以上一系列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再次录用的,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录用协议,双方关系是劳务关系。
离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吗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虽然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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