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则视为其构成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在经过书面催告后的三个月之内,如开发商仍然无法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未提出合理原因进行解释,那么购房者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额承担。
然而,若是在经过书面催告的三个月期限内,开发商成功完成了房屋交付,那么购房者将无权解除合同,但仍有权利向开发商索取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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