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复建安置
复建安置适用于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安置。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选择复建安置的,要与征收部门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复建安置的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被拆迁人因拆迁行为而失去了房屋所有权,拆迁人用其所拥有的房屋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三、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
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获得安置补偿的依据: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对被征地房屋不予补偿的情形:
(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地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五)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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