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征收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地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一、农民集体土地如何征收
在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前应当对土地进调查登记、并制作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1、发布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根据征地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和方式、社会保障等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3、听取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均要听取;
4、召开听证会并修改方案。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二、农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
目前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
对于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其实是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房屋拆迁补偿费。对于土地补偿标准:虽然没有具体的一个规定,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标准,并制定分配办法。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农村房屋补偿标准虽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根据相关裁判旨意,对纳入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以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也就是说对该房屋征收补偿价值可以参考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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