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这是股东的权利。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根据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根据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四)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持有的股份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的权利
1、原始权利或者说基本权利
(1)财产性权利:盈利分配权。
(2)参与性权利(非财产性权利):表决权。表决权又可以派生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权和对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权这两大权利。同样基于表决权,股东还享有提案权、质询权、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权和选举、监督公司董事、高管的权利。
(3)知情权:知情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权利,是股东行使财产权和表决权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分配公司盈利和行使表决权的附随性权利。但是,知情权也具有自身的独立含义,有时候,股东更关心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因此《公司法》规定了单独的知情权和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
(4)退出权以及公司解散请求权:退出权是新《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新型权利。俗语说,“三十六计,走为上”。当股东继续留在公司对自己甚至对公司都不利的时候,股东行使退出权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克服公司僵局。而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行使,同样有利于克服公司僵局。退出权和解散公司请求权的共同点在于,这两项权利都是消灭自己权利的请求权。
(二)派生性的权利
(1)召开股东会的请求权:此权利派生于股东的表决权。
(2)主持股东会的权利:此权利派生于股东的表决权。
(3)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或者无效请求权:此权利派生于股东的表决权或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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