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是否属于公司股东
合伙人不算公司股东,因为合伙人是合伙企业中一种合伙方式,股东只存在于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合伙人适用《合伙企业法》,股东适用《公司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劳务出资等等。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三、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如:合伙人提供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各合伙人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中有使用的权利;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抽出、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3.根据合伙经营的需要,合伙人有权推举负责人,负责合伙经营的主要工作。
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
5.合伙人对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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