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未能按照相应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要求及时且足额地向员工支付薪资,则其将面临一定形式的补偿责任,但需严格遵守特定条件限制。
针对此类情形,劳工管理部门会依例对相关企业提出强制性要求,即在限定时间内务必支付拖欠员工的劳动报酬。
若仍无法完成支付工作,该部门有权指令雇主按所欠金额50%以上直至100%以下的比例标准向员工另外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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