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自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应当自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抗辩,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是否准予。涉外离婚是指与外国因素解除婚姻关系。这里,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婚姻双方或其中一方均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或在外国居住的土著居民;或者原婚姻是在国外缔结的。
涉外离婚怎么送传票
涉外离婚传票送达的方式有:
1、涉外当事人都在国内。文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2、一方在国外,在国内的一方知道其住址的
(1)双方国家之间有国际条约或者双边互惠条约,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方式送达
(2)国家间没有互惠基础或者国际条约,那么通过国家的外交关系和外交规定,直接在国家间送达。
(3)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委托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邮寄送达,如果其它送达方式都不方便或经对方同意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邮戳上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3、一方在国外,在国内一方不知道其住址的,只能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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