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
第一,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须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须取得债权方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自愿,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由此,债在法律上没有发生移转,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债务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起决定作用的是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第三人单方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本案中,仇某是为了平息债的双方当事人的现有纠纷,自愿承诺代为仓某还款1万元,其在仓某出具的借据中的背书内容也是如此,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没有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属于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
第二,债务转移,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完全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即退出债务关系,原合同关系将发生消灭。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未有转让债务的合意,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按照约定或自愿,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所以,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非债的当事人,其只能是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债权人也无权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本案中,李某起诉要求仇某清偿债务,显属主体不适格。
第三,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对第三人不适当的履行行为,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当履行的民事责任,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债务转移,由于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如果他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自然可以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义务
(一)第三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 (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只能存续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三)如果第三人为有条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务履行完毕,条件开始生效,第三人根据条件的规定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其代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请求债务人承诺的对待给付。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本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原来之债的债权人,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可以抵销的性质,则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因第三人对原债权人的清结行为而清结。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特征
(一)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三)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四)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严格依据法条规定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的义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际上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二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债务。
债务第三人是可以代为履行的,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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