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结案
法律规定,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法院可以允许。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案件的案由是什么
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应以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作为本案的案件案由。首先,毋庸置疑,法院对于案件案由的确定,主要依据对原、被告诉讼中争议的主要实体法律关系属于何种实体法律关系的判定,也就是说案由应当是对案件中的实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定。其次,法院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要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
第一,直接适用原则,即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列明的具体案由。按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逐级向下适用某类案件案由的子项案由,如果某类案由下面有明确规定的子项案由,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适用该子项案由。
第二,间接适用原则,如果某一新类型纠纷在找不到合适的案由,也没有现存案由可用,但又符合受理条件,这时可以根据间接适用原则来确定该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选择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案由;二是根据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所属的实体法律法规内容,由法院自行确定新的案件案由。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可以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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