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施工合同签订前应审查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2-20 16:41:53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1).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2).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1).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2).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3).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4).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1).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2).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1).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2).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3).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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