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以下凭证:
(I)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分配名册)和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支付记录
(2)“工作许可证”,“服务证”和其他能够证明雇主发给工人身份的文件(III)雇佣记录,如劳工填写的“登记表”和“登记表”(IV)出勤记录(V)其他工人的证词等,劳动者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上述方面证明或认定
,公司的业务文件和记录证据也可以用来证明劳动关系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在建立劳动关系或改变原有劳动关系时,劳动关系双方未按法律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以口头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或者通过订立口头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大致有两种形式: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②原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终止或续签,但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或继续实际使用劳动者,继续实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员工实际为用人单位收到或继续收到劳动报酬或继续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
如发生劳动争议,建议劳动者先收集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然后与雇主协商。如果协商未能解决相关问题,您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到卢巴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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