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纠纷,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单位承担我已缴交的仲裁处理费。原单位不服上诉,区法院判我胜诉,判由单位承担诉讼费,但法院认为仲裁受理费是劳动局的部门行政收费,法院对此费用不作判决。我又找劳动局要求退钱,劳动局答复不退钱,说裁决书上讲得清楚叫我找单位去要。单位答复它不服劳动裁决而上诉,原劳动仲裁裁决书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所以不须赔我。我又去问法院,法院说这类投诉很多,法院也没办法处理。仲裁费虽不多,但真窝火,是不是真没办法了?
2、区法院胜诉后,单位又上诉至中院。我原工资2600,后来单位在5月份把我工资降到1500,6月份我就辞职走了。我5月份实际拿到的工资是1500,6月份工资单位拖欠着不给,又扣着我私人证件不给我办调动手续。我为求快点结束诉讼程序,在劳动仲裁及区法院诉讼中均没对单位少支付我工资提出异议,诉讼请求是令单位按每月1500支付我6月工资。现在单位又诉讼到中院,我能否在答辩状上,更改诉讼请求,要求原单位支付我5月份少拿的1100元工资(2600-1500),以及按每月2600支付我6月份工资?还是另写一份反诉状,更改诉讼请求?我更改后的请求有胜诉的把握吗?
1.有人曾写文章建议法院在判决劳动争议案件时,把劳动仲裁的费用承担问题判进去,但从实际操作角度看还是有一定阻碍。有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的办法是在仲裁时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交一份仲裁费用,然后根据仲裁结果把不需要承担仲裁费用的一方缴纳的费用退回去。这种办法比较可行。不知道你那里仲裁费用是怎麽收取的?如果你的单位事前没有缴纳劳动仲裁费用,我个人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权根据仲裁裁决的内容责令你的单位缴纳。你可以找一下劳动局主管局长就劳动仲裁费用问题反映情况、要求解决。
2.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就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或者仲裁。之所以这麽规定的原因是,如果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因为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就剥夺了对方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实际上就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成了一审终审,这是不公平的、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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