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是行政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限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处理可用于纳税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防止未来税收无法保证或难以保证,从而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充分入库。因此,税收保全是行政强制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形式
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形式如下: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
(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2)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3、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4、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履行的当事人。《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全文7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