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若所涉事项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财产权益,则律师的基本收费标准为每宗案件人民币2,000至30,000元不等,该价格可在相应区间内上下浮动百分之二十。但凡所收费用未能达到最低限额2000元者,将按照2000元的标准进行收取。
(II.)如所涉事项涉及到财产权益,则应根据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以下规定的费率进行分段累加收费:
标的额费率10万元以下的部分(包含10万元)6%10-50万元的部分(包含50万元)5%50-100万元的部分(包含100万元)4%100-500万元的部分(包含500万元)3%500-1000万元的部分(包含1000万元)2%1000-5000万元的部分(包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同样,该收费标准也可在相应区间内上下浮动百分之二十。
然而,若累计收费额未能达到最低限额2000元者,仍将按照2000元的标准进行收取。
(III.)对于计时收费的情况,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之间,具体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由律所与委托方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同时,该收费标准亦可在相应区间内上下浮动百分之二十。
(IV.)如需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酌情减少。
(V.)若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负责处理,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原收费标准酌情减少。
(VI.)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22.27%,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此限制可不予考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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