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9 10:42:25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已办理工伤登记(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

2.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调动、企业集团内部调动除外);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辞去公职。

(3)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建筑项目工伤人员除外)。

二、办理资料

1.《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报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结果

四、办理时间

12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南京市龙园中路碧树园86号省社保中心

七、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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