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管理我市停车场事务的主要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停车场,例如地下停车场及公众停车场等,则分别由上述对应的专业机构进行统一规范与监督。
具体来讲,如我们所常见的普通地下停车场,以及位于居民区或单位内部的停车场,皆由各负责管理的物业公司来承担管理责任。
而那些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则需接受由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以及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各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力管理和监督。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城市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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